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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管理规定

部门:图书馆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21/12/12 15:05:00 人气:86 加入收藏 标签:

图书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促进学院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指导和规范学院图书馆工作,引导广大师生合理有效利用图书馆各项资源和服务,加强管理,保护图书(刊),保障广大师生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图书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图书(刊)借阅

第一条 借阅方式、范围。 一卡通是读者在图书馆借阅图书期刊,查阅资料的有效证件,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转借。一经发现,按图书馆有关规定处理。现刊期刊报纸对全院师生实行开架阅览服务,不得外借,过刊期刊报纸对全院教师实行借阅服务。

第二条  借阅数量、时限。教职工读者每人一次10册,学生读者每次3册。借期:教职工60天,学生60天。读者所借图书期满时,可续借一次,续借图书必须是在读者记录未被停借、所借图书到期之前办理,续借时可携带一卡通和图书到图书馆办公柜台或自助借阅机办理手续。续借期自图书到期之日算起共30天,如其他读者有急需,本馆有权调回续借图书。

第三条  离院手续。读者因毕业、转学、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学院之前,应按规定到图书馆办理离院手续,程序如下:

(一)还清所有借阅的图书(如有未还或逾期情况,需前往还书处办理还书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二)填写离院通知单,并前往图书馆综合办公室加盖公章。

第三章 图书(刊)逾期、损坏、遗失、污损赔偿

第四条  图书馆工作人员负责对已归还图书、期刊进行检查。读者借阅图书办理手续时,须当面检查原书是否完整,凡发现有污损、缺页,又无破损红戳标识的,应及时向工作人员反映申请加盖破损章,否则还书时发现上述情形,由借书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  逾期。为保证文献的流通,对未能在规定日期之前归还的读者,本馆实行逾期罚款制度。外借图书和期刊超过借阅期,每册图书超一天罚款0.2元;读者借阅的图书若归还期在寒暑假期内的,可在开学后2周内归还,超过2周按逾期以罚款;教职工到外地出差、进修等,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图书,须由部门出具书面证明,口头说明无效;读者在外地出差、实习、进修等,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期归还所借图书,须由所在部门出具书面证明,口头说明无效。

第六条  损坏。工作人员一经确认读者有撕剪图书、报刊中文章,抽取杂志中插页、内页等现象,读者除按报刊全年价三倍、书价十倍赔偿外,学院还将依据《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七条  遗失。遗失外借图书,读者应及时向图书馆声明并积极寻找,根据情况及时办理赔偿手续。若所遗失图书逾期,同时需如数缴纳延期归还费。

(一)赔原书:遗失图书寻找未果时,读者应购买相同版次的新书(书名、作者、出版社、版次相同)进行赔偿,或在特殊情况下经工作人员同意后,以新版图书进行赔偿。另需交纳5.00元文献加工处理费。

(二)赔款:读者若无法获得原书进行赔偿,需根据遗失图书的具体情况缴纳赔款。遗失全卷图书中的一册,按照全卷的价格办理赔款。

1. 1990年前出版,按照原书价的10倍缴纳赔偿金。该项的最低额度为50.00元,不足的按照最低额度缴纳。

2. 1990年后出版,按照原书价的5倍缴纳赔偿金。

3. 对于没有标明价格的中文图书和赠阅图书,按照最低额度50.00元缴纳赔偿金。

4. 如果丢失的为孤本书,按原书书价的10倍缴纳赔偿金。

第八条  污损。污损图书是指外借图书在被利用期间出现浸染、圈点、划线、批注、撕裂、缺页等情况。读者需根据具体的污损程度进行赔偿。

(一) 图书污损、划批篇幅在10页以下,按原书价30%赔偿或按照污、划批页每页0.5元赔偿。

(二)图书污损、划批篇幅10至20页不影响原书的使用,按原书价赔偿。污损、划批20页以上必须赔付原书。

(三)损坏和遗失图书条形码,赔偿金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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